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员体格标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1995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 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略) 2. 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略) 3. 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略) 4. 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