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