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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原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应当根据各职务知识更新情况,按本规定的相应职务考试科目对申请者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和任职情况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适任证书: 第四十五条 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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