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