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四十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大副签发有效期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向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务船员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特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