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