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员体格标准:
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驾驶人员
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
轮机人员
初任者双眼均达到0.6以上,或一眼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0.4以上,或一眼0.3,经矫正双眼均达到0.8。
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沙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
辨色力
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
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140—90毫米水银柱,低压在90—50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
其他
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
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