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节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