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