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