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