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