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57.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