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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七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在其特殊货物、物品启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 第十条 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审批时,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明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可以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 第十五条 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有效期根据风险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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