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申请表;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生产工艺、用途、流向、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情况等;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英文或者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在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提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实验室备案相关材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在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进出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输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