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直属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