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直属海关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