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条 进、出境地海关与指、启运地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办理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手续。 第六条 从事陆路转关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 第七条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有关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能从事海关监…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