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有关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能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