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从事陆路转关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承运车辆必须是经海关注册核准的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车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