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