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运送和提取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详见附表。 第八条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 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 第十条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 第十一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相应免税品。 第十二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