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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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