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剩余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