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