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十条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