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管理。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依职责开展协同监… 第四条 商务合作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境外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际侧联检区进出;… 第五条 海关建立与商务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为国际商务交流、会展、培训等核心功能提供通关便利,实现高效监管。 第六条 海关依托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建立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海关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提升商务合作区创新监管的数字化风险防控水平。 第七条 海关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