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