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
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
商务合作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
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
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
商务合作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