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管理。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依职责开展协同监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