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