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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海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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