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