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