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