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