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行政执法中存在制度性、系统性风险的,可以制发《风险提示函》,提醒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下级海关关注执法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或者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