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三人提出的意见;
行政复议查明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