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