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