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