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