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