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