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