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