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海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 第六十二条 海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