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