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