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节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第九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第九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九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一百条 听证结束后,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及作出决定。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